新型肺炎疫情属于不可抗力事件,但不意味着在肺炎疫情下,随便什么情况,都可以不承担违约责任或随意解除合同。
一是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如果是延期履行合同后才发生了肺炎疫情等不可抗力的情况,则不能免除违约责任。
二是因不可抗力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双方当事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不可抗力事件对合同影响的程度,只有在不可抗力事件严重影响到合同目的的实现时,合同当事人才可单方解除合同。
反之,如果不可抗力事件未影响到合同目的的实现,则合同双方当事人不享有法定解除权。
不但如此,合同双方还需要采取补救措施,如延期交货,继续履行合同。
也就是说,能否以出现了不可抗力事件为由单方解除合同,还取决于肺炎疫情对具体合同目的的影响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