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合同一方当事对于阳合同不知情,合同效力如何呢?比如,负有缴税义务(房屋买卖合同一般会约定买房人负有交纳一切税款的义务)的一方合同当事人,瞒着另一方合同当事人伪造了一份阳合同用于审税。对于此种情形,就不能适用“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来认定合同无效了,因为不存在房屋买卖双方“串通”的情形。但是,无论原因如何,这个阳合同在结果上明显损害国家税收利益,也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可以适用《合同法》第52条第(4)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将之认定为无效合同;或者以非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为由将之认定为无效(根据《民法通则》第143条规定,意思表示真实是合同有效的必要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