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限定:“乡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准许”。可见,乡村村民买卖、出租房屋并不能律的禁止性限定,只是出卖后不能再申请宅基地而已。 1986年《土地管理法》第38条限定,“乡村居民建住宅,使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准许。”1999年修订后的《土地管理法》第62条则修改为:“乡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准许”。 关于宅基地上住房转让的审批权尚未见明确的法律限定,1986年及1999年《土地管理法》的分别限定,仅表述为乡村村民建住宅用地,并没有明确限定为转让做法的审批权。但土地管理法中审批权限的变化,能够反映出来的倾向却是集体土地的管理趋向严格。 通常对于同一个集体经济组织人员之间的房屋买卖做法,因为集体人员本身就是该集体的一员,对于该房屋下的土地使用权本身从宏观上就享有,只要是同一个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之间的买下做法,都应该认定买卖合同有效。 1999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一文中已明确限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准许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买下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屋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