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八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予立案的,如果是被害人控告的,应当制作不立案通知书,写明案由和案件来源、决定不立案的原由和法律依据,由侦查部门在十五日以内送达控告人,同时告知本院控告检察部门。控告人如果不服,能够在收到不立案通知书后十日以内申请复议。 对不立案的复议,由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受理。控告检察部门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审查,并能够要求控告人、申述人提供有关手续,认为需要侦查部门说明不立案借口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侦查监督部门解决。如有不懂之处,能够直接去该网址找律师咨问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