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准则为:高速公路众多于30米。控制区内、红线外的房屋不愿意定要拆迁;影响了安全行使或居民生产生活的能够与公路建设和管理部门商量得到赔偿或者拆迁。《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以及公路发展的需要,组织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部门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准则为:
(一)国道众多于20米;
(二)省道众多于15米;
(三)县道众多于10米;
(四)乡道众多于5米。隶属高速公路的,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准则众多于30米。公路弯道内侧、互通立交以及平面交互道口的建筑控制区范围根据安全视距等要求确定。第十三条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除公路保护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表构筑物;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经合法修建的不得扩建,因公路建设或者保障公路运行安全等原由需要废除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表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不得遮挡公路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