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帐记录,这是比较好的证据,对方无法提供其他证据反驳的,可以认定为本方的证据具有证明力。当然,个案的情况,还要看对方能提供什么证据。因此,不了解详细情况,无法作出相对准确的判断。本案,可以起诉维权。 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1、第九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视为具备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2、第十七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