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发展,房屋交易量逐年增多,而对一般人而言房屋交易价值额较大,相关纠纷的处理具有自己的特色。《规定》此次修改,将房屋买卖从原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单列出来作为一个独立的第三 级案由,并且将其中涉及商品房买卖的合同纠纷都作为第 四级案由。而伴随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的加大、城市化进程的加速,经济适用房、农村房屋的买卖也逐年增多,《规定》增加了经济适用房转让合同纠纷、农村房屋买卖合纠纷同作为第四级案由。
需要注意的是,商品房、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房改房以及其他各类房屋的买卖合同纠纷都可使用本案由;而签订商品房预约合同后,未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因此而发生纠纷的,就不适用缔约过失责任纠纷的案由。另,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属于特殊的委托代理合同,此处已将其作为独立的第 四级案由,就不应适用一般的委托合同纠纷的案由。
房屋买卖过程中常见的纠纷
1、定金纠纷
2、一房二卖纠纷
3、二手房买卖中承租人纠纷
4、房屋质量纠纷
5、中介费纠纷
6、房屋广告虚假纠纷
7、共有房产单独处分纠纷
8、小产权房买卖纠纷
9、房屋配套设施无法及时使用纠纷
10、房产买卖中户口迁出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