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争议终局裁决是劳动争议经仲裁庭裁决后即行终结,不能再进行仲裁或诉讼的制度。包括五层含义:
(1)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对本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申请撤销,这里表明仲裁终局后不能再诉讼;
(2)是一裁终局有范围限制。劳动争议一裁终局仅限于小额和标准明确的仲裁案件;
(3)是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4)是仲裁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不得就同一争议事项再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
(5)是仲裁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
2、适用一裁终局的劳动争议仲裁案件有两类:
(1)小额仲裁案件
小额仲裁案件有金额限制。小额仲裁案件是指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仲裁案件。
(2)标准明确的仲裁案件
国家劳动标准是指国家对劳动领域内规律性出现的事物或行为进行规范,以定量或定性形式所作出的统一规定。我国对劳动标准建设一直相当重视,初步形成了以劳动法为核心的劳动标准体系,基本涵盖了劳动领域的主要方面。国家劳动标准包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