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第九项规定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这对于执法工作而言,明确了当事人不到场时如何制作现场笔录。同时《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四条又规定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当事人不在现场,如何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呢子短裙。若将决定书交付给见证人或适用留置送达,都不符合法律文书送达规定。《行政强制法》对此情况没有作进一步的规定。另外,当事人不在现场时,其真实的姓名(名称)可能无从知晓,使得《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四条中规定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无法操作。这里还牵涉当事人不在现场的情况下,如何转为适用无主财物程序的执法实务问题,目前,对无主财物如何认定,如何采取查封扣押,如何公告等均缺乏程序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