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工伤认定的第十条限定判断隶属工伤。中国原劳动部1996年发布的《公司工人工伤保险实行办法》对工伤的范围作了明确限定。工人由于下列情形之一惹起负伤、致残、丧命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其范围为:
1.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到本单位重大利益的。
2.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认可,从事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实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
3.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导致职业病的。
4.在生产工作时间和范围内,由于不安全因素导致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导致丧命或经第一 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力的。
5.因履行职责遭使人身伤害的。
6.从事抢救、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
7.因公、因战致残军人复原专业到公司工作后旧伤复发的。
8.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由,遭到交通意外或其他意外意外导致伤害或者失踪的,或因突发性疾病导致丧命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力的。
9.在上下班的限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职责或者非本人主要职责的道路交通机动车意外的。
10.在合法时间内其他合法路线的上下班路中发生意外属工伤。其中下班后等交通的高峰时段过了之后再回家,隶属合法时间;下班路中需到菜市场买菜再回亲属合法路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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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法规限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