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9月1日起施百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度理,并向当事问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答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补版偿。
此问题在之前存在争议,但是该司法解释出台后,权对该问题的处理比较清晰。即法院会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进行审理。在判决生效后,如果对方能履行债务,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