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交易中,既涉及到出让人缴纳的税款,也涉及到受让人缴纳的税款。在出让人与受让人没有约定的情况下,税款的负担由法定的纳税义务人承担。那么,按照法律规定,买卖双方各应承担哪些税费呢?
1、增值税。根据规定,2016年4月31日之后,房屋买卖交易不再缴纳营业税,而是全面改征增值税。除法律规定免税或不征税情形。房屋买卖交易中,不论一手房转让,还是二手房转让,都需要要缴纳增值税。
2、土地增值税。除法律规定免征、不征或个人转让住房外,转让一手或二手商品房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人为出让方。
3、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缴纳增值税的单位或个人,以增值税为基数,计算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也就是说,增值税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的纳税义务人是相同的,即房屋买卖交易中的出让人。
4、印花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单位或个人,需要缴纳印花税。印花税的纳税主体不仅仅包括出让人,还包括受让人,即买卖双方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
5、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为公司,即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按照企业转让房屋取得的收益计算所得税,一般按季度进行企业所得税的预缴,在年度终了,在第二年的5月31日之前进行上年度企业年度汇算清缴。
6、住房维修基金。住房维修基金主要由购房者缴纳,发生在一手房买卖交易过程中。
7、契税。契税纳税义务人为房屋受让人,以房屋价格为基数计算缴纳。
以上税费,均应按照法律规定缴纳。如果房屋买卖双方约定了税款负担,也不能改变法定的纳税义务主体。但是,法定纳税义务主体缴纳后,约定不应由其缴纳的税款,可向对方主体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