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由用人单位、受伤害工人或者其直系亲属向医保科提议工伤认定申请来访、询问,医保科以书面告知申请须知,并提供《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审核:审核申请人提供的手续可否完整、可否符合受理要求。(不完整的当场或者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
三、受理:提供的手续完整,隶属本局行政部门管辖范围且在受理时效内的受理,并告知受理不受理。
四、调查核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需要对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并于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五、送达:在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工伤认定决定送达工伤认定申请人(受伤害工人和用人单位)。 六:行政复议:当事人、用人单位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能够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七、行政诉讼:当事人、用人单位对行政复议不服的能够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注意事项:
一、工伤认定申请时效为1年。即:意外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判定为职业病之日起2年内申请有效。
二、用人单位为本行政范围内的各类公司,即市区内市属以上公司。
三、工人:必须是合法的劳动者。即男16岁以上至60岁以下,女16岁以上55岁以下的劳动者(不含离退休人员)。
四、提议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的手续: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手续;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判定书);
4、其他相关证明手续。
五、工伤认定时限:即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六、送达时限:即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请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