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的拆迁赔偿准则不一,当地拆迁部门应该公示拆迁的准则,自己无看到的,到拆迁部门查看。 参考如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赔偿条例》第三章 赔偿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予以的赔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赔偿;
(二)因征收房屋导致的乔迁、临时安置的赔偿;
(三)因征收房屋导致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赔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贴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予以补贴和奖励。 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要求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予以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赔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格的房地产价格评估组织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能够向房地产价格评估组织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能够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判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经过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