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全责自己的车维修费用谁出

最新修订 | 2024-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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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同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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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5年高级合伙人
专家导读 在车辆事故中,车主需独立承担自家车辆的损失,保险公司在此情况下无需赔付。若车主仅购买了强制交通保险,则保险公司只能为对方提供最高2000元的车辆损失赔偿。超出此限额的损失部分,保险公司将不予赔偿。因此,车主在选择保险时,应根据自身需求和经济状况,合理搭配保险种类,以充分保障自身权益。同时,驾驶过程中也需严格遵守交通规则,确保行车安全,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自己全责自己的车维修费用谁出

一、自己全责自己的车维修费用谁出

车主需自行承担自身的车辆损失,此类情形下保险公司无需予以理赔。若仅投保了强制交通保险,保险公司则仅能对另一方支付最高达2,000元人民币的车辆损失赔偿金,对于超过此标准的损失部分将不予处理和补偿。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六条

当事人自行撤离现场,事后报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要求当事人提供有各方当事人签名的“交通事故协议书”或者文字记录材料,或者交通事故原始现场的照片、录像等证据

二、自己全责自己车修不修

根据您的车辆所投保之全险内容,如发生事故造成第三方损害时,相关赔付应由保险公司负责处理与赔偿

若在此情况下对方受损伤程度处于您投保额度之内者,您无需承担赔偿责任;然而,假如其损失金额超过了您所投保的最高限度,那么此超出部分将需由您负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确定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自己全责自己的车维修费用谁出”,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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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小区电梯坏了维修费谁出,维修费谁出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物权法》规定,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也就是说:“业主既然已交了公共维修基金,当公共设施需要维修时,只要经过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就应该动用公共维修基金。”
一般是由物业公司承担,电梯的维护保养是由电梯公司或委托的维保单位进行。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相关条款,若无专项维修资金,小区电梯维修费用应该由每个业主按比例支付物业公司利用小区内业主共有场地、设施设备进行经营(做广告)的,所得收益归全体业主共有,业主有权要求物业对该部分收益的支出予以公开。电梯属于公共设施,归全体业主共有。通常来讲,小区电梯大修或更换,物业公司是不需要承担费用的,他们也是承担不起的。电梯坏了本身就是业主的责任,物业公司毕竟只是业主聘请的,如果有些业主自己都不重视不承担责任,物业公司就更不需要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
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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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全责自己车修不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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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屋维修维修费用是由谁承担,出租房屋维修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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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租房屋维修责任由谁承担屋维修责任应该是《租赁合同》中最常见的条款,合同双方一般会根据《合同法》第220条规定,即”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来约定维修责任。但现实中往往不是简单的适用该条规定就能解决维修争议的,因为维修责任往往隐藏在其他事项中,造成责任划分不清晰问题。其实维修包含在房屋正常修缮、装修后返修及恶意添附的补偿责任等多项内容之中,因此租赁合同双方在约定维修责任时,应全盘考虑,具体分析:
(一)房屋修缮责任房屋修缮责任是指在房屋租赁期间对房屋自然损坏或人为损坏的维修责任由哪一方承担的问题。根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规定,出租住宅用房的自然损坏或合同约定由出租人修缮的,由出租人负责修复。不及时修复,致使房屋发生破坏性事故,造成承租人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修缮责任由双方当事人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因此出租人有对房屋及其设备及时、认真地检查和修缮,以保证房屋居住和使用的安全的义务。但因承租人过错造成房屋损坏的,由承租人负责修复或者赔偿。从角度认为,应将”承租人过错”进行列举,明确在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中房屋修缮责任条款中,以减少不必要的争议。
(二)承租人装修改变房屋构造后的返修责任《合同法》第223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现实中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对租赁房屋改变构造(当然不涉及主体结构安全),使用中产生的返修责任争议较多。
(三)承租人恶意添附的补偿责任实践中,对于承租人对房屋进行改建、改装或者增加附着物而形成的添附物,如果是征得出租人同意的,或者按合同约定的承租目的属于合理添置的,那么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1、《房屋租赁合同》中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
2、合同没有约定而又协商不成的,拆除后并不会严重影响其价值的,一般由承租人自行拆除。不能拆除的可以对添附物现价值进行评估,归出租人所有,并对承租人予以适当补偿;
3、若出租人不同意添附或承租人并非按合同约定的承租目的添附的,且《房屋租赁合同》没有约定而又协商不成的,拆除后并不会影响其价值的,承租人可以自行拆除。不能拆除的,出租人对装修物的损失一般不给予补偿。
二、出租房屋维修费用由谁承担事实上,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出租房屋的维修,如果租赁双方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办理;但如果出租房屋的租赁合同中对房屋的维修问题没有做出约定的,一般是由出租人承担维修责任,因此产生的费用也应该由出租人承担。此外应注意的是,如果出租人没有按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及时对出租房屋进行修缮,或者拒绝维修,致使房屋发生破坏性事故,造成承租人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的,出租人还要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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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全责自己车子的修车费谁负责
若事故由自己全责,修缮自己车辆的费用通常需自己承担。如有覆盖第三者责任的强制保险,可在保险范围内赔偿他人损失。若赔偿不足,需自己补足。如有商业附加险种,可动用该保障让保险公司修缮。但保险公司不赔付己方车辆损失,仅交强险最多赔偿对方车损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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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屋维修费由谁承担,出租房屋维修费由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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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租房屋维修责任由谁承担屋维修责任应该是《租赁合同》中最常见的条款,合同双方一般会根据《合同法》第220条规定,即”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来约定维修责任。但现实中往往不是简单的适用该条规定就能解决维修争议的,因为维修责任往往隐藏在其他事项中,造成责任划分不清晰问题。其实维修包含在房屋正常修缮、装修后返修及恶意添附的补偿责任等多项内容之中,因此租赁合同双方在约定维修责任时,应全盘考虑,具体分析:
(一)房屋修缮责任房屋修缮责任是指在房屋租赁期间对房屋自然损坏或人为损坏的维修责任由哪一方承担的问题。根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规定,出租住宅用房的自然损坏或合同约定由出租人修缮的,由出租人负责修复。不及时修复,致使房屋发生破坏性事故,造成承租人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修缮责任由双方当事人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因此出租人有对房屋及其设备及时、认真地检查和修缮,以保证房屋居住和使用的安全的义务。但因承租人过错造成房屋损坏的,由承租人负责修复或者赔偿。从角度认为,应将”承租人过错”进行列举,明确在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中房屋修缮责任条款中,以减少不必要的争议。
(二)承租人装修改变房屋构造后的返修责任《合同法》第223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现实中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对租赁房屋改变构造(当然不涉及主体结构安全),使用中产生的返修责任争议较多。
(三)承租人恶意添附的补偿责任实践中,对于承租人对房屋进行改建、改装或者增加附着物而形成的添附物,如果是征得出租人同意的,或者按合同约定的承租目的属于合理添置的,那么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1、《房屋租赁合同》中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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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若出租人不同意添附或承租人并非按合同约定的承租目的添附的,且《房屋租赁合同》没有约定而又协商不成的,拆除后并不会影响其价值的,承租人可以自行拆除。不能拆除的,出租人对装修物的损失一般不给予补偿。
二、出租房屋维修费用由谁承担事实上,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出租房屋的维修,如果租赁双方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办理;但如果出租房屋的租赁合同中对房屋的维修问题没有做出约定的,一般是由出租人承担维修责任,因此产生的费用也应该由出租人承担。此外应注意的是,如果出租人没有按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及时对出租房屋进行修缮,或者拒绝维修,致使房屋发生破坏性事故,造成承租人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的,出租人还要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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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房屋保修期内有谁负责维修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当时上海市有关规定新建商品房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不少于2年。销售合同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比较经济。3、要相信专业,充分利用社会中介机构。如果8幢房屋业主中多数业主不同意动用维修基金,业委会或者位于六层的业主可以向,要求8幢房屋业主维修漏水的屋顶,败诉的业主将承担诉讼费和其他经济损失。建议业主举证房屋屋面渗水是在当时保修期3年内发生、且要求开发商维修但没有彻底解决问题。最好委托房屋检测机构进行专项鉴定,则不受3年保修期的限制,业主大会认为应该由开发商继续维修并承担费用,避免了大范围的诉讼纷争。请问这个问题如何解决[分析]:考虑到本案例小区房屋交付使用发生在1997年,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案情]。[提示]:1、屋顶漏水发生较多,多数是由于建筑施工技术质量造成的,关心业委会,有关保修期应根据当时有关规定确定。1993年建设部令第29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规定,房屋屋面防水工程保修期为3年。根据令第248号《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某业委会主任反映:小区由于建筑施工技术质量问题,如果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发现屋面渗水、漏水或者其他质量问题。2000年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屋面防水工程防渗漏保修期延长为5年,还剩下8幢没有及时修理。如果由于房屋结构质量问题造成渗漏水,剩下的8幢房屋应动用维修资金修理,维修之事应由业委会负责。但业主委员会向业主大会报告后,且不是发生在保修期内,而是屋面防水工程正常损耗所致,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2,开发商可以不承担维修责任。此时应该按照《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经8幢房屋2/3业主同意后动用维修基金对房屋进行维修,支持业委会、业主要依靠业委会。另外房屋漏水属于急修项目,业主可以要求业委会或物业管理企业先维修再确定维修费用承担方。如果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向开发商要求维修或索赔,还应注意把握诉讼时效:经过我公司参与协调,最终业委会与开发商协商一致,双方各承担一半的维修费用。保修期还要符合商品房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因此,应该及时同开发商交涉,避免把保修期出现的问题拖到保修期外,给自己造成更大的损失,导致小区30幢房屋屋顶在保修期(5年)内大面积漏水,在业委会成立前,开发商已经维修了其中的22幢,早日成立业委会。现开发商认为保修期已过。如果业主不能证明房屋屋面渗漏是由于开发商屋面防水工程质量原因造成的,而且业委会已经成立,业主最好委托房屋检测机构对屋面渗水原因进行鉴定后才能确定,并提出维修方案。处理结果。由维护业主公共利益的业委会出面处理多数业主权益比较有利。比如本案例中具体责任的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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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维修费用该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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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坏了,维修费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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