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
一、当事人自行委托伤残评定的,对伤残评定结论不服分为以下两种情形
1.申请伤残评定的受害人自己不认可伤残评定结果的。
首先,能够对伤残评定自行申请自行申请再次判定,法律对该种情况下申请伤残评定的次数无限制。
其次,受害人能够诉讼到法院,不提供自己已经申请伤残评定的评定内容,要求法院委托专业伤残评定组织进行伤残评定。
2.一方当事人自行申请伤残评定,另一方对伤残评定结果有异议的,能够申请再次判定。《证据限定》第二十八条限定:“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判定结论,另一方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再次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二、当事人无自行委托进行伤残评定,而是直接诉讼,要求人民法院委托伤残判定。另一方对伤残评定结论有异议,进行救济的方式有两种
1.作为伤残评定的另一方当事人,能够向法院申请再次判定。《证据限定》第二十七条限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判定组织作出的判定结论有异议申请再次判定,提议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一)判定组织或判定人员不具有相关资格的
(二)判定流程严重违法的
(三)判定结论明显证据不够的
(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对有缺陷的判定结论,能够通过增加判定、再次判定或者增加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再次判定。
2.通过诉讼手段,使法院不予采纳。一是当事人自行在法庭中对判定人进行质询二是聘请专业人士对伤残评定结论进行质证 综上所述,通过对《证据限定》第二十七条与第二十八条的比较,事实上上当事人自行委托的判定证明力低于法院委托判定组织判定得出的判定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