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规定:股东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责任。公司法司法解释2规定:
第二十二条 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那么,综上,章程中规定的认缴期限仅仅是股东之间约定的出资期限。对于公司外部的人来说,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更为重要。当公司破产的时候,未出资的财产,股东还要继续出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