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由用地单位提供以下手续:
1、需要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当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的书面用地申请;
2、事项准许文件(1)审批制的建设事项,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和初步设计批复;核准制、备案制的建设事项,提交核准、备案的确认文件。城市规划区内为实施城市规划的建设事项征用、占用林地的,提交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其他建设事项,提交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准许文件;
3、占用征用林地的建设单位或个人身份证明;
4、建设单位与被占用征用林地的林权所有单位签订的林地、林木赔偿费和安置补贴费协议;
5、有资格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作出的事项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6、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
7、被占用征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手续。
8、其它证明手续:(1)占用、征用自然保护区、世界遗产地、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林地的,提交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意见;(2)采矿、采石、采砂、取土的事项,提交环境影响评价和水土保持方案的准许文件;
(3)补办占用、征用林地手续的,提供案件处置法律文书复印件和罚金(金)如数交纳的单据复印件。
(二)流程(1)建设单位向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议申请;(2)州(市)、县(区、市)两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议具体明确的审查意见与恢复森林植被措施和现场查验报告一并逐级上报云南省林业厅;(3)占用或者征用防护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表积10公顷以下,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表积35公顷以下,其他林地表积70公顷以下,经省林业厅审核认可后向申请人核发《使用林地审核认可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