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不得转让。
2.《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二款也规定,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房地产不得转让。
3.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六条被执行人将其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根据合同约定被执行人保留所有权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由第三人在合理期限内向人民法院交付全部余款后,裁定解除查封.扣押.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