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屋买卖委托书公证的办理
(一)准备资料
根据相关公证处官方网站查询结果及《办理房屋委托书公证的指导意见》第六条的规定,办理房屋买卖委托书公证,委托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委托人主体身份证明
(1)自然人的身份证、户口簿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3)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协议、法院判决书、单身证明等)(鉴于民政部已通知除对涉台及部分国家外,各地民政部门不再向任何部门和个人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但部分地区实践操作有异,具体是否提供“单身证明”建议询问公证机构)
2、受托人身份证
3、房屋委托书文本(具体书写可询问公证处工作人员,可由公证处代书)
4、房产证、土地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房管部门打印的“房屋信息摘要”,购买房屋的无需提供
5、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办房屋委托书公证,按照法律、法规或者章程规定需要审批的,应当提交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或者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6、监护人申请办理以处分被监护人所有的房屋为内容的委托书公证,应当提交享有监护权的证明材料以及为被监护人利益而处分房屋的保证书
7、委托人为被羁押人员的,应当注意审查委托人是否可以处分委托书所涉及的房屋,必要时可以向有关部门核实。处分已设定抵押权的房屋,应当在处分前征得抵押权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