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情如下:
第一条为规范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行为,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山东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办法和东营市廉租住房货币补贴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已购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有关规定购买的住房,具体包括:
(一)政府统一组织建设和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以下简称购置型经济适用住房);
(二)利用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所购住房(以下简称补贴型经济适用住房)。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东营区、河口区及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已购经济适用住房首次上市交易的管理。
第四条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购置型经济适用住房可以上市交易:
(一)取得房屋所有权满5年需转让的(以房屋所有权证书颁发日期为准,下同);
(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上市交易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购置型经济适用住房不得上市交易:
(一)取得房屋所有权不满5年的;
(二)房屋所有权有纠纷的;
(三)申请该经济适用住房时的夫妇双方一方不同意转让的;
(四)经鉴定为危房的;
(五)法院依法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产权利的;
(六)已抵押、典当但未经抵押权人或典当行书面同意的;
(七)擅自改变住房使用用途的;
(八)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不得上市交易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购置型经济适用住房取得房屋所有权满5年需上市交易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房屋所有权人持以下资料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申请审批表》:
1.房屋所有权证书;
2.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及婚姻关系证明;
3.原经济适用住房购房票据;
4.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对房屋是否具有上市交易资格进行审核,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同意其上市交易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向申请人发放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准入证明;对不同意上市交易的,应当书面说明原因。
(三)房屋所有权人持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准入证明及相关资料,向房屋登记部门提出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申请。
(四)房屋所有权人持房屋登记部门出具的受理清单及相关资料到地税部门交纳有关交易税费。
(五)房屋所有权人持房屋登记部门出具的受理清单及本次经济适用住房交易过程中地税部门出具的契税完税凭证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核算并收取其应交纳的政府收益等价款。收取的政府收益等价款按规定上交财政部门,专项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
(六)房屋所有权人或受让人持政府收益缴纳凭证及相关资料到房屋登记部门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受让人取得房屋完全产权。
第七条缴纳的政府收益价款计算公式为:(地税部门出具的契税完税凭证注明的计税金额-经济适用住房原购买价格)×40%。
第八条购置型经济适用住房因继承、遗赠或离异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证明材料,予以办理变更手续,房屋性质仍为经济适用住房,其限制上市交易期限仍按首次取得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所有权登记之日起计算。房屋登记部门在房屋所有权证上注明经济适用住房继承或经济适用住房离婚析产。
第九条购置型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时,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移,买卖双方应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按土地登记程序到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第十条补贴型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不受年限限制,如需取得全部产权或上市交易,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房屋所有权人持以下资料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已购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退还申请审批表》:
1.房屋所有权证书;
2.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及婚姻关系证明;
3.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退还金额进行核算,具体退还标准如下:
自取得货币补贴5年内申请的,50%退还政府;5-15年内申请的,每推迟一年,退还补贴金额增加5%;超过15年申请的,货币补贴全额退还。
(三)房屋所有权人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核算的货币补贴退还金额将应退还的货币补贴款项上交财政部门。
(四)房屋所有权人凭《已购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退还申请审批表》、交款凭证等资料到房屋登记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或转移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或上市交易后,原申购家庭不再享受任何住房保障政策待遇。
第十二条经市政府批准,列入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资计划,享受经济适用住房优惠政策的已购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其上市交易管理参照本实施细则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