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邻关系的特征及其调整原则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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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相邻权是不动产权所有者或使用者间的权益,以利益关系为核心,一方需为另一方提供便利。处理遵循均衡、互惠互利和公正合理原则,兼顾各方权益,促进共赢。
相邻关系的特征及其调整原则是什么

一、相邻关系的特征及其调整原则是什么

相邻权在法律层面上具有以下几个关键特性:

1.它的主体,也就是实际享有和掌控这一权益的群体,主要是指该范围内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物权所有者或者使用者;

2.其客体,实则是指当展开对不动产相关权利的行使时,所产生并体现出的各种利益关系;

3.其内容,主要涉及到一方向另一方提出一定的便利需要时,后者的相关权利在此情况下应受限且要作出适当的配合,此为相邻关系的核心要义。

为了更好地协调处理好相邻权涉及的各类问题,我们需要遵循以下几条重要的法规原则:

1.首先,应该综合考虑各方的权益需求,尽可能做到均衡发展;

2.其次,应当基于互惠互利的原则,充分尊重并为对方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3.再次,具体执行时应始终秉持公正合理的原则,不偏袒任何一方,确保双方均能在平等的基础上实现共赢。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二、相邻关系的种类有哪些

关于土地行径权的问题。倘若土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无法通过其他方式进入他们所拥有或使用权的土地,那么,他们有权通过邻近的土地来实现这个目的。这涉及到管线铺设的相关事宜。当不动产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需要经过他人的土地上设置电缆、光纤电缆以及煤气管线等设施,他们可以借用相邻土地来完成这些操作。同时,还有建设建筑物等使用权的问题。如果土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为了修建或维修建筑物,必须使用邻地的边界线或部分土地资源,那么,他们应该允许邻地所有者或使用者使用他们的土地,也就是说,邻地所有者享有请求使用土地所有者土地的权利。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相邻权在法律层面上具有以下几个关键特性:

1.它的主体,也就是实际享有和掌控这一权益的群体,主要是指该范围内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物权所有者或者使用者;

2.其客体,实则是指当展开对不动产相关权利的行使时,所产生并体现出的各种利益关系;

3.其内容,主要涉及到一方向另一方提出一定的便利需要时,后者的相关权利在此情况下应受限且要作出适当的配合,此为相邻关系的核心要义。

为了更好地协调处理好相邻权涉及的各类问题,我们需要遵循以下几条重要的法规原则:

1.首先,应该综合考虑各方的权益需求,尽可能做到均衡发展;

2.其次,应当基于互惠互利的原则,充分尊重并为对方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3.再次,具体执行时应始终秉持公正合理的原则,不偏袒任何一方,确保双方均能在平等的基础上实现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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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们公司准备和另一家公司签订建筑装饰的合同,问一下民法总则对合同效力做了哪些调整?有什么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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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法律行为包含合同无效的情形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虚假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理解与适用:涉及第三人时如何处理,有待明确。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理解与适用:但书部分确指“违反强制性规定中的管理性规定不导致合同无效”无疑,与《合同法》解释规定一致。管理性规定通常表现为对市场秩序的管理,本身不涉及合同效力。
(4)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5)恶意串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理解与适用:与“双方虚伪意思表示”的关系有待明确。
(6)部分无效、部分有效
第一百五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理解与适用:这一点与《合同法》的规定是一致的。
2、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
(1)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2)返还财产、折价补偿
第一百五十七条前半部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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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这学期开学学了行政法,期末考试考行政法,平时老师讲得很乱也补明白,想知道行政处罚的特征及原则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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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处罚法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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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是指行政处罚不仅是制裁行政违法行为的手段,而且也起教育的作用,是教育人们遵守法 律的一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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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几年前去四川工作,结果进入了一家工厂里工作,昨天因为摔伤结果进了医院,所以我想问问知道的朋友四川2018工伤待遇调整通知有何准则
[律师回复] 你好,每一年的工伤待遇都不同,因为经济水平不一样,所以问题四川2018工伤待遇调整通知有何准则没有回复如下
一、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标准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一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7个月
2、二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5个月
3、三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3个月
4、四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1个月
按月享受伤残津贴(按月支付)
1、一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90%
2、二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5%
3、三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0%
4、四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5%
(注: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二、五级、六级伤残待遇标准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五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8个月
2、六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6个月
伤残津贴
1、五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0%
2、六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60%
(注:难以安排工作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照月发给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三、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标准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个月
2、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1个月
3、九级伤残=本人工资×9个月
4、十级伤残=本人工资×7个月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如《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3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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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按照《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如果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应当按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合同法解释二》关于违约金规定在我国的司法理论和实践中,认为根据合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违约金的性质应当以补偿性为主,以惩罚性为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基础上《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对违约金的调整做出了详尽而更具有操作性的规定。现笔者根据自己的办案经验简要解读如下: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通过反诉或者抗辩的方式,请求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调整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条是关于提请违约金调整方式的规定。这两种方式无论是违约方还是非违约方都可以运用。如非违约方作为原告诉至法院,违约方可以作为被告提起反诉或抗辩的方式请求减少违约金。如违约方首先提起诉讼,非违约方作为被告可以反诉或抗辩的方式要求增加违约金。因此,本条并不是仅仅针对违约方提请减少违约金而规定的方式。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条是关于增加违约金限额的规定。合同赔偿责任是以填补被违约方所遭受的实际损失为原则。实际损失是指非违约方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使其已经遭受的损失,将来要遭受的损失即预期利益损失不包括在内。这里讲的实际损失与直接损失并非同一概念。实际损失包括直接损失,但直接损失有时范围等于或小于实际损失。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本条第1款是关于违约金调整具体规则和基本原则的规定。具体规则:
(1)以实际损失为基础;
(2)兼顾合同履行情况;
(3)当事人的过错;
(4)合同履行的预期效益。基本原则: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这是调整违约金所应遵循的,也是衡量违约金调整是否正确最终最高的判断标准。如果违约金调整后违背了该两条原则,其裁判结果都是错误的。毕竟具体规则必须要在基本原则的指导下适用。
本条第2款是关于违约金是否过高的判断标准。此规定也属于具体规则的范畴,也应在基本原则的指导下适用。在适用时不能拘泥、僵化,以为凡是超过损失30%的,都认为是过分高于所造成的损失。这点从本款用语“一般可以认定”可以看出司法解释制定者的用意。以上是对合同法违约金调整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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