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内容如下:
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来改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依据上述规定,由于有限自责任公司具有很强的人合性,所以公司法赋予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更多自主的权利,除上述涉及章程修改、合并、分立百等公司的重大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以外,对于向银行借贷等度普通经营管理事项可由股东会按照一般多数决(全部股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即可,或者也可由公司章程规定一般表决事项通过的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