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中,认定股东资格应当根据内外法律关系和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据以下原则处理:
1、公司合法成立并存续,这是取得公司股东资格的前提条件;
2、鉴于出资认缴制,是否实缴不影响股东资格的取得,不要求股东出资与股东资格并存;
3、鉴于《公司法》规定的股东名册推定效力原则,名册上的股东无需举证证明自己是真正股东,除非他人有证据足以推翻;
4、出资的实质要件及出资证明书、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工商登记等形式要件都不能作为认定股东资格的唯一依据,综合运用相互结合更为妥当。形式要件作为认定依据公信力强度不同,在实质要件与形式要件不一致、形式要件之间也不一致时,从产生先后顺序可知,公司章程gt;出资证明书gt;股东名册gt;工商登记,工商登记是对前面资料进行形式审核后作出的,发生争议时,工商登记作为优先要件更为合适;
(1)对外关系上(非名义股东与隐名股东之间),根据商事外观主义原则和信赖利益原则,应坚持外观主义原则;
(2)对内关系上(名义股东与隐名股东之间),采用实质说,将实际投资者(隐名股东)认定为股东,享有股权;
5、根据具体案情具体分析,如是否实际行使了股东权利,参与经营决策管理等综合认定。虽然是登记股东,但并未参与公司治理,未享有过股东权利,也未履行过股东义务,对公司股权全部变更从未提出异议的,在公司内部纠纷中应认定不具备股东资格(详见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2435号民事裁定书)。
另外,股份公开流转的上市公司的股东资格一般依据股权登记;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参照上述有限责任公司的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