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申请书
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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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事项: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申请理由:
犯罪嫌疑人张因涉嫌寻衅滋事一案,于 年 月 日经检察机关批准而被逮捕羁押。受犯罪嫌疑人母亲的委托,安徽拂晓律师事务所 律师担任其 的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依照我国刑事法律的相关规定和其亲属的授权委托, 律师申请对张 变更强制措施,改为取保候审,其保证人的母亲。取保候审的具体理由如下:
1.对其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
《刑事诉讼法》第51条规定:“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
根据以上两处《刑事诉讼法》条款的规定,可以看出,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是逮捕羁押的一个充分条件,而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是取保候审的必要条件。此处的社会危险性不是指犯罪的社会危险性,而是指嫌疑人若是离开羁押场所会妨碍对案件的刑事侦查,或者对他人额社会造成侵害。
就本案而言,张其是否寻衅滋事的有关证据已经被侦查机关掌控,如果嫌疑人有罪,其隐匿证据、逃避追诉已无可能,而且其系偶犯,且其已有悔改之意。因此对其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2.对其取保候审便利其治疗严重疾病,符合刑事法律中蕴含的人道主义原则
3.对其 取保候审,使其能安置其年迈的父母的照料,符合中国人的伦理道德要求
基于以上的理由,申请人认为:对犯罪嫌疑人张采取取保候审是合法、合理及合情的,请检察机关予以批准。如果检察机关批准对 其取保候审,律师将督促其随传随到,积极配合检察机关办理该案件。
此致
省 市 区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
律师: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