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者入职时属其自身过错,向用人单位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入职的,企业亦按此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发生工伤的,赔偿责任应由劳动者自己来承担。此种情形企业已经依法履行了法定的义务,过错责任不在用人单位而是劳动者自身的欺诈过错导致其无法按照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故用人单位无需再向劳动者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2、若用人单位因急需劳动者,而在劳动者不符合入职年龄时,单方为其隐瞒真实年龄而向社保中心提供虚假材料的,应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待遇责任。
3、若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发生工伤后知晓劳动者提供的身份信息有虚假的,为了减少自身的法律责任,而采取“偷梁换柱”的手段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仍旧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以及伤残等级鉴定的,此种情形下,用人单位难免自身的后期严重过错的责任,应与劳动者共同来承担因此导致的法律后果,双方应按各自的过错比例承担工伤保险待遇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