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的,“备案价”与房屋销售“原价”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商品房与一般消费品的属性不同,一般消费品有可能批量生产,同批次的商品核定相同的价格,所以有可比较的“原价”。
而商品房因为坐落、面积、朝向、楼层、房型等不同产生不同的价格,没有一模一样的商品房,因此商品房销售中不存在“原价”的概念,一房一价也不鲜见。
其次,商品房买卖是一个市场行为,因此开发商可以自主决定商品房价格。开发商对其违反备案价销售的行为可能面临责令限期整改、罚款等行政处罚的法律后果。
因此,开发商高于备案价销售房屋的行为并不等同于价格欺诈。是否构成价格欺诈,还是要从合同法的角度出发,从交易一方是否利用另一方获取交易信息上的弱势地位,是否利用双方交易信息的不对称,是否通过欺骗或误导方式诱骗另一方完成交易等方面进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