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封对于过户而言, 是一个法律上的客观障碍。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也明确规定,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该房地产不得转让。在查封行为的法律效力存续的情况下,房屋是不能进行产权过户登记的。也就是说:在现实生活中,即使买卖双方均出于真实意思表示,原告已按约支付购房款,卖方也履行义务配合买方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但只要涉诉房屋存在因他案被司法查封的情况,只要至今仍未解封,就不具备办理过户登记的条件,法院对于买方要求卖方协助办理过户登记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同时,我们需要认识到查封对于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影响。查封不都是永久的一成不变的。一般而言,查封并不导致所有人对于标的物处分权的丧失,而只是对之后的过户义务履行形成障碍,因此其也并不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待该障碍消除后,出卖方仍可履行房屋过户义务;但在该买卖行为中,存在与案外人恶意串通,虚构债权债务,或隐瞒房屋被查封的事实,欺诈买受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额情形,合同效力应另行确认。最后,对于买受人对所购买的查封房屋提出过户之诉的,从程序上而言,当事人提起的此类诉请均符合民事诉讼的基本要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不应在程序上驳回。至于嗣后查封被取消,在事实中房屋过户成为可能,则买受人的过户诉请可以重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