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重组的效果并非消灭债务,重组的目的是给企业新生。在重组期间,债务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根据重组计划或债权人的协议,债权人可以减免债权,但若终止重组的,债务人此前所做的承诺失效,仍应当还款。参见《企业破产法》 第九十三条 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的,债权人在重整计划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债权人因执行重整计划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只有在其他同顺位债权人同自己所受的清偿达到同一比例时,才能继续接受分配。
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为重整计划的执行提供的担保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