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新《办法》明确规定:“买受人以银行贷款方式支付房价款的,全部实行资金监管;买受人无需贷款支付房价款的,交易双方可以选择接受或放弃资金监管服务”。值得一提的是,这也是此次《办法》中变化最大的内容。
二是明确了放弃资金监管服务的应担之责。新《办法》规定:“买受人无需贷款支付房价款,交易双方选择自愿放弃资金监管服务的,应当签署自愿放弃资金监管服务确认书。”同时明确“凡交易双方签署部分纳入资金监管服务确认书或自愿放弃资金监管服务确认书的,交易双方对未纳入监管的交易资金自行承担相应的资金风险和法律责任”。
三是简化相关手续。新《办法》简化了买受人无需贷款支付房价款,交易双方选择自愿放弃资金监管服务的相关手续,属于部分资金监管的只需交易双方签署部分纳入资金监管服务确认书,交易双方不再提供他项权注销证明和偿还贷款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