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经济生活当中公司隐名股东的情况比较普遍,而我国《公司法》中却没有对隐名股东的规定,这使得因隐名股东引发的一些法律纠纷处理起来比较困难,司法审判有时候也不完全一致。
所谓隐名股东,简单的说就是指没有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或其他工商登记资料记载,但却对公司实际出资或者实际享有股份权益的人,一般有这样几种情形,一是实际出资人不便于用自己的名义来出资,二是股权转让后没有办理有关法定登记变更手续,第三是规避有关法律规定而借用他人的名义来设立公司或者持有股份。
因隐名股东而引发的法律争议一般表现为两个层面的法律问题:
第一个方面是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及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这一层面法律关系的纠纷若引起诉讼基本上都是股权确认案由。隐名股东要求确认自己的身份,借生效判决以到工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以使自己的身份在法律形式上完备。这时须考虑显名股东的实际身份,若显名出资人是虚构(或死亡)的,那么直接确认隐名股东的身份不存在问题;若显名股东是真实存在的,则认定起来比较麻烦,而实践中这是居多数的。这种情况下又需要综合考虑两方面的关系,一是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对外的关系,二是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的内部协议关系。在处理这类问题时,仅仅以公司的股东名册、工商登记资料、公司章程等形式简单作出认定和判决,其实是很不恰当的。若是按照这样的方法,那么隐名股东提出的确认之诉必遭驳回。我认为,处理实有主体之间的股权,更应当以双方之间意思自治为原则,要重点考察实际投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