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公证属于涉及不动产转让的公证事务,根据 《公证程序规则 (试行)》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即房屋所在地的公证处管辖。
1、申办房屋买卖合同公证,当事人应当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委托代理人代办的,代理人应提交身份证件和授权委托书;
(2)卖方要提供房屋所有权证书及复印件;
(3)出卖共有的房屋,卖方应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卖的书面意见;
(4)草拟的房屋买卖合同文本;当事人可以请公证机关代为草拟;
(5)单位购买私房的,买方应当提交房屋管理部门批准买房的批准文件;
(6)公证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如房屋蓝图,房屋管理部门对房屋的估价报告等。
2、重点审查的内容 公证机关办理房屋买卖合同公证应当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1)当事人的身份、资格和民事行为能力;如北京等大城市规定,购买当地的私有房屋,买方必须具有当地户口,外地人、华侨或外国人及港澳台同胞购买的,须经当地房产管理部门批准;
(2)卖方是否享有出卖房屋的所有权,产权有无纠纷;共有房屋是否征得共有人同意,共有人是否放弃了优选购买权;
(3)买卖双方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4)房屋所在位置、面积、结构等基本情况,买卖价格是否公平、合理、合法;
(5)房屋是否已设定抵押或其他担保物权,抵押权人或担保人是否同意出售并放弃了优先权;
(6)合同条款是否完备,内容是否真实、合法,文字是否准确;
(7)有关批准手续是否齐备,证明材料是否齐全;
(8)买方是否具有购买能力;分期付款的,要审查买方资金是否落实,有无保障,如有疑问则应要求买方提供必要的担保;
(9)房屋是否正在出租,承租人是否主张优先权等。 (三)出证 经审查,公证处认为当事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和形式真实、合法的,应当及时出具公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