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国《婚姻法》没有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定义,而是采取列举式的规定。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①工资、奖金;
②生产、经营的收益;
③知识产权的收益;
④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⑤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具体而言: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明确指明归一方的除外;凡是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通过继承和赠与获得的他人财产,只要被继承人、赠与人没有特别指明死后的财产和赠与的财产归夫妻一方,所继承和受赠的财产全部都应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从立法角度讲,该条属于概括性规定,其目的是为了涵盖《婚姻法》第十七条未列举的其他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最高人民法院为了避免司法实践中滥用该条款,作出司法解释。《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