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居关系要区分不同的情况不同处理。如果两人的关系被认定是事实婚姻关系,应知该以配偶的身份参加继承;如果认定是同居关系,并依靠对方生活,没有其他收入,没有生活来源,根据道法律规定,可以互相扶助,应该分给适当的财产。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第六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回主张享有继承权的,按照本解释第五条的原则处理。
《继承法答》第十四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