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逾期交房,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有明确的违约职责商定,比如:逾期一天按照已托付房款的百般之几支付违约金,这是最常见的违约职责方式,但开发商可能会有一个兜底条款,就是违约金最多不能超出多少。有时候,开发商逾期交房时间较长,完全按照这个商定,对于购房者来说明显是不平等的,根据《最高院商品房司法解释》第16条限定,当事人以商定的违约金低于导致的损失为因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导致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购房者的在逾期交房中有损失,能够根据《最高院商品房司法解释》第17条的限定,逾期托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托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组织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准则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