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并未要求转让方必须提供土地使用证,则意味着房屋所有权人是否持有土地使用证应不影响房屋买卖。《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关于“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的规定,指的是实施房地产转让必须以转让方取得权属证书为前提。从该规定中得不出“必须房、地两证齐备方可转让房屋”的结论。房、地产权登记主体一致原则的实施,确保了房屋所有权人必然是房屋所占用土地的使用权人。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与初始登记产权人转让房屋之时,要求权利人须持有土地使用证。私人之间实施的二手房转让,未要求必须提供土地使用证。但是,若房屋所有权人已经取得房屋所属的土地使用证,则必须两证主体一致,方可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一般情况下,未能取得土地使用证,应不影响房屋所有权的转让,更不会导致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随着城市房地产业的发展,多层多产权主体的建筑物大量出现,现行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明显滞后,城市房屋所有权人不能及时取得相应的土地使用证的现象十分普遍。土地使用权长期在房屋初始登记产权人名下未作转移,导致权利人只有房屋所有权证而无土地使用证,有着复杂的历史背景和客观原因。要求必须持有土地使用证方可转让房屋所有权,在法律上找不到明确的依据,也不符合社会现实的客观要求,一定程度上还会造成社会经济生活的混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