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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姐姐是公司的隐名股东,是好几年前就给投资的公司,并且为了避免麻烦才成为了隐名股东,只是现在公司召开了股东会议,那个隐名股东参加股东会议的嘛?

帮助10人 4.7w浏览 匿名 2020-07-25 广西桂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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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共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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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隐名股东不可以参加公司的股东会议,没有表决权,但可以受委托以受托人名义参加并表决。
    隐名股东也叫实际投资人,是指依据书面或口头协议委托他人代其持有股权者。与隐名股东对应者,通常被称为显名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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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2020-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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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我国其他股东不可以要求这类隐名股东参加股东大会,这类隐名股东可以派代表参加这类股东大会。我国的公司的股东大会成立时,应积极的保护相应股东的权利,按照我国的公司法律进行办理,确保这类公司的正常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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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2020-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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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姐姐是公司的隐名股东,隐名股东参加股东会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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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股东有权参加股东会议吗?
隐名股东无权参加股东会议,需要由显名股东来参加股东会的会议。隐名股东除了不享有此项权利之外,投资利益得不到法律的保护、且也容易与显名股东发生纠纷。隐名股东、显名股东通常会通过签署协议的方式,来约束对方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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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股份多的可以让股份少的人退股吗
[律师回复] 解析: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地指出,大股东并无权力直接促使小股东退出股份制企业。
这主要是由于股权作为一种重要的财富资源,其持有者(即股东)之间形成了一种特殊的合作伙伴关系。
尽管股权较多的一方难以避免地会对股权相对较少一方造成影响,但他们并无权力侵犯后者的权益。
然而,若大股东所持有的股权比例超过总股权的一半,则他们有权通过强制解散公司来维护自身的权益。
关于股东的具体权利,以下是一些常见的例子:
1.身份权:
当公司企业正式成立之后,应向所有股东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同时建立完整的股东名册,详细记录每位股东的个人信息及出资证明的编号等相关资料。
2.参与重大决策权:
在股东大会正式成立之后,股东将拥有参与公司经营与投资运作等重大决策的权力。
3.监督管理权的选择:
在企业的日常运营中,股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是否参与管理工作,或者仅进行监督管理。
4.知情权:
尽管股东并不直接参与企业的日常管理和经营活动,但他们有权了解公司的整体运营状况。
5.决议撤销权:
对于在程序或实体操作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的股东以及董事会的决议,小股东有权提出撤销申请。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股东挪用资金怎么定罪
[律师回复] 解析:
1.行为人若在财务往来中涉及到金额数量大且拖欠时间超过三个月而未归还或虽然未超过此期限但涉及金额数量大且进行了盈利性或违法活动,将可能面临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之刑罚;
若其侵占单位资金数额巨大并拒绝偿还的,则应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2.对于国家公务人员,若是他们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挪用公共款项归个人使用,进而从事违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盈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且拖欠时间超过三个月而未归还的情况,均构成挪用公款罪。
此类行为将被处以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者将被处以五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如果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且拒绝偿还的,将被判处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此外,如果行为人将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等方面的款项物资擅自挪作他用,将会受到更严厉的惩罚。
对于那些利用计算机技术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机密或者其他犯罪行为的,将以挪用资金罪论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
违法运用资金罪】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国有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国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国有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前款规定中的非国有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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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股东要求隐名股东参加股东会吗
在我国其他股东不可以要求这类隐名股东参加股东大会,这类隐名股东可以派代表参加这类股东大会。我国的公司的股东大会成立时,应积极的保护相应股东的权利,按照我国的公司法律进行办理,确保这类公司的正常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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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怎么算污蔑诽谤罪罪名的人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污蔑诽谤行为的定罪判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关键点:
首先,如果同一个诽谤信息的实际点击和浏览次数已经达到了五千次以上,或者该信息的转发次数也突破了五百次这个门槛,那么就可以认定这是一宗严重的诽谤行为;
其次,如果因该类诽谤行为导致受害者及其近亲出现了如精神错乱、自我伤害甚至自杀等极其严重的后果,也将构成诽谤罪名。
此外,如果在过去两年内曾经因为诽谤他人而受到过行政处罚,然后再次犯下同样的罪行,这样的情节将会更加恶劣。
关于诽谤罪的构成要素,我们需要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深入理解:
第一,诽谤罪所侵犯的客体与侮辱罪基本相同,都是对他人的人格尊严以及名誉权的侵害;
第二,在犯罪的客观方面,行为人需要实施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这些事实足以贬损他人的人格和名誉,而且情节严重;
第三,诽谤罪的主体是一般的自然人,只要符合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都有可能成为诽谤罪的犯罪嫌疑人;
最后,诽谤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的,也就是说行为人明知道自己散布的是足以损害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同时也清楚地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引发损害他人名誉的不良后果,并且还希望这种结果能够实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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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股东参与清算可以吗?
隐名股东可以参与清算,隐名股东其实是公司的实际投资人,但是代持的名义股东才具有公司真正的股东身份,所以享有股东权利的应当是名义股东而非隐名股东,所以关于清算参与需要变更为公司的股东之后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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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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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隐名股东参加股东会是合理的吗?
要求隐名股东参加股东会是合理的。我国相关的法律中明确的规定了如果隐名的股东想要参加股东会是一种合理的行为,同时这也是隐名股东所具备的合法的权益,与正常的股东拥有的权益是没有区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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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如果股东退还投资款的行为犯罪呜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股东抽逃出资罪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四个部分:
首先,犯罪所侵害的客体应当是我国现行的工商行政管理制度和所有债权人、其他发起人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其次,从客观角度看,该罪行的具体表现形式是违反了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既没有按照规定交付货币、实物等资产,也没有完成财产权的转移,甚至存在虚假出资的情况,或者在公司正式成立之后,又将自己的出资款进行了抽逃,并且数额巨大、造成的后果严重,或者还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再次,从犯罪主体来看,该罪的实施者必须是特定的主体,也就是公司的发起人或者股东;
最后,从主观层面上看,该罪的主观心理状态只能是故意为之,也就是说,他们明知故犯地没有按照规定交付货币、实物等资产,也没有完成财产权的转移,甚至存在虚假出资的情况,或者在公司正式成立之后,又将自己的出资款进行了抽逃。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抽逃出资罪是指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正式成立之后,又将自己的出资款进行了抽逃,并且数额巨大、造成的后果严重,或者还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对于此类犯罪行为,通常会被判处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时还可能面临罚金的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股东转让股权合同协议如何制定
[律师回复] 解析:
股权转让协议必须在标题部分详细标注出转让方和受让方的相关身份资料。
当转让方或受让方的身份是自然人时,需列出其姓名、个人身份证号码、通信地址以及有效的联络方式;
而对于法人团体而言,则需要注明法人的全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等关键信息。
股权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应包含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要明确转让的标的物及其实际情况,同时转让方还应对标的物的现状做出郑重承诺。
比如,假设转让的标的物是某家公司20%的股权,对应的出资额为20万元,且已实际缴纳了这笔款项。
在此基础上,转让方需承诺若出资未能全部到位或者转让的标的物与约定不符,那么受让方将有权利解除这份合同,并且要求返还所有的转让款项。
其次,协议中还需明确规定转让价格以及付款方式和时间。
例如,可以约定受让方在合同签署当日向转让方支付转让价款20万元,并将款项汇入转让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为了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协议中最好能明确指出转让方的收款账户。
再次,关于股权变更过程中所产生的各项费用的承担问题也需要在协议中进行明确说明。
例如,可以约定办理股权变更手续所需的费用由转让方承担,而本次股权转让所产生的所得税则由双方各自负担。
此外,协议中还应该明确规定从合同签订到变更登记完成这段期间内的盈利和亏损如何分配。
最后,协议中还需要列举出可能导致协议变更或解除的各种情况,以及争议解决的相关条款。
在协议的结尾处,转让方和受让方都需要签字盖章,并明确表明签约日期。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
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
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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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股东能直接参与清算吗?
隐名股东是不能直接参与清算的,隐名股东没有在公司的注册上面,是不能参与公司的任何活动,包括在清算的时候;但如果能慎得其它股东的同意,在确认了股东资格之后就可以实施这种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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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2024山东工伤案件劳动仲裁是否终局裁决
[律师回复] 解析:
仲裁方法施行一裁终局的规则体系。
所谓“一裁终局”,即是指关于双方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纷争,自经过仲裁机构的细致审慎调查与公正裁判之后,其结果便立即宣告终结,且此种裁定具备不可否认的最终法律效力。
裁决作出之后,若当事人对同一事项再次提出仲裁申请或者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的情况下,此类请求将不再由仲裁机构或者司法机关接纳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
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对于未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社会保险问题发生争议的,能否一裁终局分如下情形:
一、因参加工伤保险的发生的争议属于一裁终局。

二、对于工伤待遇的纠纷:
工伤医疗费数额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是一裁终局;
其他如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伤残津贴等工伤待遇,不属于一裁终局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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