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四)项限定,职业病应当认定为工伤。职业病治疗,在患职业病所在单位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经治疗工伤协议医疗组织书面建议,社会保险经办组织审核,享受工伤医疗和停工留薪期待遇,即符合限定准则的花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由所在单位按原薪水福利待遇不变按月发给停工留薪期薪水福利。 患职业病的工人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贴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就业补贴金,终止工伤保险关系。此后,职业病复发治疗花费自理。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由受到意外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意外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由受到伤害或者发生意外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路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职责的交通意外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意外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限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