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业主大会的条件与程序为了确保业主委员会选举符合规定,切实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办制定了成立业主大会的条件与程序。
一、成立业主大会的条件1.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超过建筑物总面积(入住业主的面积之和超过整个园区建筑物面积)百分之五十时,具备了成立业主大会的首要条件。
2.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报送下列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的文件资料:⑴、物业管理区域证明;⑵、房屋及建筑物面积清册;⑶、业主名册;⑷、建筑规划总平面图;⑸、交付使用共用设施设备的证明;(煤气、自来水、电等专业管理部门)。⑹、物业服务用房配置证明;⑺、其他有关的文件资料;
二、成立业主大会的程序
1.组建业主大会筹备组⑴.筹备组成员由业主代表、街道办事处、小区办、居民委员会、建设单位、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和原房屋管理单位等组成;⑵.筹备组成员人数应为七人以上十五人以下单数,其中业主代表人数不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三分之二,筹备组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代表担任。筹备组中的业主代表,由街道办事处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