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当事人必须符合主体资格。
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应当具备能够以自身行为依法行使权利并且承担义务的资格。《民法通则》规定,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律禁止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参与。为了维护房屋交易秩序,现行法律和政策对房屋买卖当事人设定了一定条件和限制,必须符合特定要求。
二、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应当表意真实。
按照现行法规和司法解释,民事法律行为应当是当事人真意表示的结果。因此,房屋买卖合同只有在自愿和平等的基础上进行签订,才能真正实现双方当事人的利益理想。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无权代理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等,原则上视为无效合同。
三、房屋买卖不得违反政策、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