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中赋予安全监管人员可以采取强制措施主要包括两个方面:1)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2)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临时查封有关场所。我们在实施过程中就必须严格遵照查封扣押所指定的内容和范围,只能查封扣押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扣押存在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或者临时查封存在非法违法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有关场所。查封、扣押措施仅限于涉及案情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