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另一方不予接收(安置),是不能够转学的,转学的起码要求,是有学校愿意接收,而学籍所在学校又愿意放行的,才能转学。
一,学生转学应当向所在学校提议申请,报学校学籍管理部门(教育局)准许。
1,小学、初中跨县(市)区转学:看护人(家长)持户籍迁移证明(和看护人变动工作证明)向转出学校提议书面转学申请,由转出学校开出转学联系单,看护人凭转学联系单及相关证明到转进学校联系,转进学校认可后,开出认可接收证明;转出学校凭转进地认可接收证明开具转学证明,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备案。
2,转学申请和附件与转学证明存根一并存档;学生持转学证明到转进学校解决转进手续。解决转出转进手续均需出示户籍迁移证明(和看护人变动工作证明)原件或复印件,并将转学情况记入学生转学情况登记表。
二,具体解决转学手续的步骤如下:
(一)、家长联系好“转进学校”后,向就读学校提议申请,由转出学校开出转学联系单。
(二)、家长持“转学联系单及相关证明”到转进学校联系,转进学校加注意见,确定可否认可转进。
(三)、家长得到“认可转进”后,在转出学校领表、填表、加注意见,并填写一式三联的转学证明书。
(四)、家长和学生携带转学证明书到转进学校衔接建档报名事宜,转进学校将“认可转进的转学书
(五)、将审批完整的“转学呈报表”送转进的中心学校存档。
(六)、将“转学证明回执”送“转出学校”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