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卖方反悔拒绝履行合同的纠纷中,房屋出卖方在本可以履行合同的情况下,因房价上涨,其自认通过违约获得的利益远大于违约的成本,可以获得更大的经济利益,进而违约。该行为系其主观行为,能履行而不履行。
在房价上涨的情况下,从合同签订日至买方最终确定赔偿损失计算日的这段时间内,房屋的价格是有所上涨的。若合同已正常履行,则房屋的增值部分理应归买受人享有。因出卖方的不履行合同行为,直接导致了买受方无法获得本应由其享有的房屋增值利益。该情况系房屋出卖人的拒售房屋行为导致了房屋买受方的“可得利益损失”。
《合同法》第113条,明确规定“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系违约方应赔偿的损失。所以,若出卖方于合同生效后反悔不履行房屋买卖合同的,应向守约的买受方赔偿该部分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