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是可以,但也要考虑一下风险:
在这种情况下,出卖人仍可以行使房屋权人的相应权利。卖方可以申请遗失补办重新申领房产证,向银行办理抵押贷款,一旦发生产权纠纷,银行可以行使优先受偿权。如果卖房人存在其他债务被诉之法院,根据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买方对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存在过错的,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公证房屋买卖合同和委托合同能够证明合同是真实、合法的,但并不能限制当事人解除合同的法定权利,更不能产生新的法律关系。因此,经过公证的合同和委托书,仍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依法解除。当事人一旦行使解除的权利,公证的合同和委托书也就失去了效力。
而对于买方来说,由于没有在法律上改变房产的权属状况,买方并未建立自己的房产档案、没有自由处置房产的一切合法权利,如将房产再次卖出、抵押贷款、拆迁赔偿等等,这改变不了一房两卖、房屋被抵押、查封、公证存在失效的风险。当然卖方的相关权利也会受到影响。如果双方约定延期过户,在此期间房屋权仍在卖方名下。如果卖方想再买房,就会受到新政对二套房贷的政策制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