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建设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用地单位按下列准则支付土地赔偿费:
(一)征用水浇地、稻田、园地、人工草地,按该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五至六倍赔偿;
(二)征用旱地、天然草场,按该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五倍赔偿;
(三)征用林地、宅基地,比照邻近耕地的赔偿准则赔偿。上述被征用土地的平均年产值以当地统计部门的统计年报为准。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和附着物的赔偿费,由用地单位按下列准则支付:(一)通常作物青苗赔偿费为该作物前三年平均年产值,宿根作物青苗赔偿费为该作物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二至三倍;(二)被征用土地上的房屋、林木和各种设施,按事实上损失情况并参照有关限定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