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以其他无偿赠与方式取得的住房,其购房时间以发生受赠行为后新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确定。也就是说,一般赠与行为以赠与人取得房屋的时间确定购房时间、其它无偿赠与以受赠人取得房屋的时间确定购房时间,以此确定计税金额。并且,按照《通知》的规定:受赠人取得赠与人无偿赠与的不动产后,再次转让该项不动产的,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以财产转让收入减除受赠、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此计算,如果转让方与受让方办理了无偿赠与,如再次买卖房屋,必然要面临巨大的个人所得税支出。因此,除非某些特定的情况,房产赠与的纳税成本高于买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