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协议管辖蕴含着法律对合同或其他财产案件当事人自由处分意愿的尊重。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当事人一旦作出确定的选择,其所确定的法院即具有独享的管辖权,合同当事人不得向协议确定之外的法院提起诉讼。协议确定管辖法院时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当事人可以在订立合同时将协议管辖作为合同内容约定在合同中,也可以单独就此内容签订新的合同。无论选择哪种形式,当事人对管辖的约定在效力上均具有独立性,即便原合同被确认为无效或被撤销,协议管辖条款的效力亦不受影响。由此可见,法律赋予了当事人一定的管辖选择权,并对该选择权予以了充分的尊重。
其次,专属管辖则体现了法律对特殊案件的强制性规定,法律本身排除当事人对专属管辖事项进行的管辖协商。专属管辖是指法律强制规定某些特殊案件只能由特定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权管辖。专属管辖具有优先性、排他性与强制性。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协议确定管辖法院的不得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
具体而言,专属管辖包括以下几项内容:
(1)不动产诉讼专属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2)港口作业提起的诉讼专属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
(3)继承遗产的诉讼专属被继承入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由此可见,涉及不动产的诉讼属于专属管辖的范畴。
最后,装修合同本身,不属于“因不动产本身提起的诉讼”。依照专属管辖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我国法律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未对“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进行界定。当前法学理论界主要存在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条文的字面规定,凡是涉及不动产纠纷的案件,无论纠纷属于哪种性质,均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这是传统意义上的不动产专属管辖。其依据在于《民事诉讼法》在确立不动产专属管辖原则时,并不以案件纠纷专属于某一性质为前提,而且不动产纠纷一律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有利于法院审查涉案不动产的状况,从而便于查明案情以及对不动产采取保全等措施,也有利于案件审理完毕后的执行。第二种观点认为对于不动产纠纷案仵不应一概雨论,应当区分纠纷的性质,对于涉及不动产自身的纠纷,如不动产质量纠纷、不动产相邻权纠纷等自当曲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但是对于其他与不动产自身无关而仅和不动产有牵连关系的纠纷,如房屋中介纠纷、购房款纠纷等,则不应一概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