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及时对材料进行审核。对申请人提交材料完整的,应当自收到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2、申请人提交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工伤认定申请补正材料告知书》,一次性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并自补正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3、受理的,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的,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
(1)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的。
(2)工伤认定申请超过法定时效的。
(3)不属于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范围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