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工作时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有醉酒情节的,不得认定为工伤。如果员工只是酒后而不能认定为醉酒情节的,则认定工伤的否定性法定条件不具备。因此,没有醉酒的情况下,应当认定为工伤。醉酒的认定可参考《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国家标准》中关于“醉酒”的认定标准: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属于饮酒,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属于醉酒。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 患职业病的;
(五)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 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 故意犯罪的;
(二) 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 自残或者自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