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主要有盘查、约束、强行驱散、强行带离现场、立即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等。
(1)盘查,盘查是指公安机关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法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进行盘问、检查的法律活动。《人民警察法》第9条规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
盘查包括当场盘问、检查和继续盘问。
根据《人民警察法》第9条规定,继续盘问适用的对象包括下列四种情况的人员:
①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
②有现场作案嫌疑的;
③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④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
(2)约束。是指公安机关限制特定行为人人身自由的一种保护性和预防性的强制措施。《人民警察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分别规定了约束。
根据《人民警察法》第14条的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可以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5条第2款规定:“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因而,约束的对象是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他人人身安全和自身安全的精神病人和醉酒的人。
实施约束可以依法使用约束带或者警绳等进行约束,但是不得使用手铐、脚镣等警械。公安机关在约束过程中应当以不伤害被约束人为原则,应当对被约束人加强监护,一旦约束的条件消失,应当立即解除约束。
(3)强行驱散、强行带离现场、立即拘留。是指人民警察依法将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有可能威胁公共安全的人员予以强行驱散,或者带离案(事)件发生的现场、立即予以拘留等,以作进一步审查、处理的一种强制措施。
(4)强制隔离戒毒。是指公安机关对吸食、注射毒品成瘾人员,在一定时间内通过行政措施对其强制进行药物治疗、心理治疗和法制教育、道德教育,使其戒除毒瘾的一种行政强制措施。
《禁毒法》规定了强制隔离戒毒的强制措施。根据《行政强制法》第9条第(五)项、第10条和第17条第2款规定,强制隔离戒毒属于本节公安行政强制措施。
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隔离戒毒:
①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
②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
③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
④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⑤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⑥吸毒成瘾人员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经公安机关同意,可以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